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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梅刚) 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1月7日,自治区医保局等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新冠患者住院治疗、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等做出规定。《通知》自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通知》提出继续执行前期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同时,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
此外,《通知》明确扩大用药范围,将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储备参考目录》等的基本医保目录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医保局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临时性治疗药品目录。
同时,我区还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对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准许开展互联网首诊的公立医疗机构,对新冠患者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药品费用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价格及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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