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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了解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3〕52号)要求,为全面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标准,我市于5月29日印发《关于提高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呼政发〔2023〕17号)。此次提标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883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645元/人·月。
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方面,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839元/人·月,10068元/人·年。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160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1200元/人·月保持不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265元/人·月保持不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96元/人·月保持不变。此外,回民区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实行一体化。
据悉,提高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补发1月至6月提高保障标准资金,7月以后按照新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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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提高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883元/人·月 世界看热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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