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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总工会印发《关于再次调整基层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明确基层工会法定节日发放慰问品标准从2023年开始,由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调高至不超过2500元。
据了解,为更好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形势,贯彻落实关心关爱干部职工精神,满足广大职工提高生活品质需要,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提高工会普惠性服务水平,自治区总工会研究决定,在 2019 年制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标准的通知》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中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标准,由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调整为不超过2500元,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呼和浩特日报记者 吕会生)